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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7-21 22:38:07   作者:厅基建处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诚信履约意识,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当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及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和咨询单位等。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当事责任主体注册系统帐号,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负责系统运行的维护、管理和疑问解答;

(三)发布以下信息:

1、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除外);

2、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对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更新、发布;

(五)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六)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七)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七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分别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路建设从业的监理、检测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二)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一)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二)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行业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业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初步信用评价;

(二)督促做好本行业内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三)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各项目监理、检测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

(四)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初步信用评价;

(二)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重点公路建设信息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监理、检测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等有关的信息;

(四)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公路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所建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一)对所建项目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初步信用评价;

(二)填报所建项目信息、项目内从业单位初步信用评价资料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工作。

 

第三章省级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

第十二条 登陆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www.hnjt.gov.cn后,点击链接图标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首页面。

第十三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前,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系统帐号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帐号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帐号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各当事责任主体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行负责。

 

第四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信息、所建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以及项目审批情况等。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三级及以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应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二)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三)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1、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总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安全人员、监理人员等的姓名、所属单位、证书编号及证书注册情况、个人信用档案等。

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证书号码及证书注册情况、工作简历等信息应记入从业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咨询单位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在湖南省从事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法律性文件、规章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等。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二十二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省交通运输厅对上述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核实后录入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除外,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财务状况、已完工程业绩、在建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与本项目有关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报送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与本项目有关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参与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等信息)、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行业内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参与本行业内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等信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公路建设监理、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采集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当事责任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信用信息更新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等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并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

(一)建设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每月前15日对在建项目的增减、建设项目信息变化进行更新;

(二)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宜。

(三)每年12月份对上年度从业单位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2月底对上年度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更新发布;

(四)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三十二条 当事责任主体可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的有效保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建设项目信息为交工后10年;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

(四)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五)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六)政策法规的公开期限,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开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员、批准用户等可查询所有历史记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从业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第七章信用信息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处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署名并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进行处罚;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者是从业单位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进行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其它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湖南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招投标时,均须将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之一。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从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况提出限制条件(具体的奖惩措施见附件)。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专人及联系方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建立完整准确的管理台账,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急备份及厅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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